乘风政府论(第二篇)
自然的自由、平等无法引申出互爱的义务,即法律的权利、义务无法引申出关爱、守信、尊敬等道德义务。法律在伦理上做到了政治平等,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的不对等状况(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条件),无法实现平等,但道德的义务要求似乎就是为了消除这些差别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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