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是所有人的上帝,自然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偏差,洛克引入上帝的概念,虽然能很好地解决法律普遍性的问题,但它却无法消除人们对上帝的质疑,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在上帝身上,当我不相信上帝时,上帝所保证的平等也就不存在了。
其实洛克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当一个人没有参与立法时,法律是否对其有效,或者问契约建立后,人们是否可以自由拿回其中的权利?上帝所规定的平等固然具有普遍性,能够规避此类问题,但抛开上帝的概念,理性会是一个更恰当的解释。对于上面的问题,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其情景:一个人出生时,法律便已经存在了,他并未参与立法,假如他因此想拿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即撕毁加诸于身上契约,那么他便失去了契约所赋予他的所有权利,处于自然原始的不平等中 ,人们便可依据理性对其施加侵害行为而不会违反法律。例如当此人不侵害他人时,人们因自身理性思考亦不会随意侵害他;一旦此人侵害了别人,别人也会依据自身理性对其施加相应惩罚而不会违犯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此人出于理性的思考,绝不会作出那样的选择。
而对于丧失理性的人,如精神失常者,也只是部分丧失理性,因为理性既包含为保障自身存在而进行的思考,也包括趋吉避凶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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