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诗歌正义——想象力、情感、语言
十生
本文为第三届北京青年诗会主题讨论“诗歌正义”而作,并现场宣读。
“正义”是政治学、哲学的研究对象。柏拉图的《理想国》要求人努力培养智慧、勇敢、节制三种德行以达到“正义”的精神和谐状态,此时理性就会在灵魂中占统治地位,这样的社会便是“正义”的社会。亚里士多德主张的“正义”是公民守法和分配平等。洛克说正义就是政府保障人权和财产权。其后还有罗尔斯主张的政治权利的自由平等,经济利益的按劳分配。休谟继承前人重视财产权利的正义观,同时强调“正义”的基础是人们对“正义”的敬重和赞许之情,有利于激发人的生产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社会利益,而“正义”社会的实现需要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共同感受和协力合作。而穆勒从功利主义出发,除了提到“正义”中天赋人权和利益分配的内容,还认为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的“正义”观总是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正义”只能说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诗性正义”正是由对“经济学功利主义”的不满所开始的批判。“诗性正义”的早先用法是指文学作品中体现的惩恶扬善的价值取向。比如英国批评家托马斯·赖默在《最后时代的悲剧》就是用“诗性正义”意指古希腊悲剧中的因果报应、善恶有报的内涵。其后真正拓展“诗性内涵”的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玛莎·努斯鲍姆在1995年出版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一书。在这本书中,作者认为“经济学功利主义”把人物化,不能具体的对待个人。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引入诗性使法官做出更正义的判决,文学中的想象能力运用在司法审判中有助于保持正义不被个人经验和观念所改变。“这个文学裁判是亲密的和公正的,她的爱没有偏见;她以一种顾全大局的方式去思考......她在‘畅想’中了解每一个公民内心世界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看到了所有公民的平等尊严.....看到了情欲的渴望和个人的自由。”[1]法律从业者为了达到完全的理性,必须有能力进行畅想和同情。“他们不仅仅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