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能生活

论可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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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本书以无立场方法论重新分析了幸福和公正问题,试图重建一种综合中西理论优势的当代美德伦理学,其中关于幸福的两条原则,自成目的和他人礼物,典型地表达了作者在美德伦理学上的当代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变革波澜壮阔,学术研究的发展自成一景。对当代学术成就加以梳理,对已出版的学术著作做一番披沙拣金、择优再版的工作,出版界责无旁贷。很多著作或因出版时日已久,学界无从寻觅;或在今天看来也许在主题、范式或研究方法上略显陈旧,但在学术发展史上不可或缺;或历时既久,在学界赢得口碑,渐显经典之相。它们至今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有再版的价值。因此,把有价值的学术著作作为一个大的学术系列集中再版,让几代学者凝聚心血的研究成果得以再现,无论对于学术、学者还是学生,都是很有意义的事。

赵汀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兼任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北京讲座教授”,欧盟国际跨文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常委,清华大学伦理和宗教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大学哲学系客座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客座教授。

作品目录

  1. 修订版前言
  2. 前言
  3. 导论:可能生活与幸福之路
  4. 1.问题不在于“ought to be”
  5. 2.并非还原为“to be”
  6. 3.为了生活意义而不是为了社会规范
  7. 4.Autotelicity(自成目的性)
  8. 5.为了道德而不是为了伦理
  9. 6.“To be”的扩展形式
  10. 7.可能生活(Possible lives)
  11. 8.新目的论的维度
  12. Ⅰ.问题
  13. 1.我是否应该……
  14. 2.伦理困惑
  15. 3.做事与做人
  16. 4.行为的理由
  17. Ⅱ.思路的改变
  18. 1.伦理语句与伦理问题
  19. 2.新怀疑论:无立场
  20. 3.价值与真理
  21. 4.人道目的论
  22. 5.目的之明证
  23. 6.价值论证
  24. Ⅲ.道德的维度或生活的维度
  25. 1.行动与行为
  26. 2.自由的实质化
  27. 3.伦理主体与主体间关系
  28. 4.道德生活与伦理社会
  29. Ⅳ.幸福
  30. 1.可能生活
  31. 2.自成目的性(autotelicity)
  32. 3.创造感和给予性
  33. Ⅴ.公正
  34. 1.公正的不可还原的条件
  35. 2.人际关系与事际关系
  36. 3.对等与估价
  37. 4.公正与人权
  38. Ⅵ.选择与道德情感
  39. 1.无法回避的遗留问题
  40. 2.合理犯罪的技术
  41. 3.宗教作为邪思
  42. Ⅶ.从人类的角度
  43. 1.主题的变型
  44. 2.历史的参照与分析的诊断
  45. 3.社会理想与文化理想
  46. Ⅷ.几点简单结论
  47. 附录一 两种罪行和闭着一只眼的伦理学
  48. 附录二 人之常情
  49. 附录三 法律的道德余地
  50. 附录四 价值在哪里?意义在哪里?幸福在哪里?
  51. 附录五 伦理规范的真相
  52. 附录六 大模样伦理学
  53. 附录七 关于金规则的一个新版本
  54. 附录八 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
  55. 附录九 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
  56. 附录十 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
载入中

热门划线

  1. 一种真正有意义的伦理学在分析问题时是现实主义的,但在表达希望时则是理想主义的。存在于现实中并关怀存在的未来性,这就是伦理学的意义所在。6 人
  2. 这个巨变的时代特别需要冷静思想,而不是追随各种流派的热情。热情会热坏思想的(苏格拉底在雪地里才能思想)。必须冷酷又残酷地去思考这个冷酷又残酷的世界,才是思想。5 人
  3. 关于行为的判断,我们需要至少两种理由而不是一种,所以伦理问题比知识问题要复杂得多。5 人
  4. 知识论的描述根本上尚未触及生活的问题。5 人
  5. 虽然伦理学不是一种劝导,但也不是以事实作为问题,不是为了作出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定,而是以存在的未来性为提问对象,并就接受不接受某种存在的未来性作出决定。5 人
  6. 尽管知识总是不完美的,可是人类生活也没有到非需要完美知识不可的地步,没有完美的知识并不见得就没有好生活。5 人
  7. 行为不能放肆,但是思想必须放肆。4 人
  8. 对于人,没有能够高于真实生活和真实幸福的东西;对于人类,没有什么可以高过人类自己的命运的事情。4 人
  9. 必须冷酷又残酷地去思考这个冷酷又残酷的世界,才是思想。4 人
  10. 我相信伦理学命题必须既是有实质意义的又是真理,但不是事实真理而是价值真理。4 人
  11. 生活中最主要的不幸就是误以为生活目的是某种结局或者某种可以完成的目标,这种态度离间了生活与生活目的。生活目的成了遥远的目标,总也达不到,生活也就似乎总还没有开始,结果,活着就变成了白活。4 人
  12. 一般人们对行为规范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时,就会给出一些更具普遍性的规范,例如“正当的行为应该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令人遗憾的是,这类很好听的元规范所企图表明的东西是越来越含糊。每一个人所理解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很可能只是他自己所希望的那种福利,尤其是,只有当某人属于多数人群体时,他才会同意多数人利益的主张,假如他碰巧属于少数人,那么他不可能同意多数人利益。如果多数人利益成为迫害少数人的借口,恐怕很难成为一个正当理由。如果某人可以被迫害,那么,其逻辑结果就是每个人都有可能被迫害。其中道理是这样的:假定多数人可以迫害少数人,那么,多数人中又可以分化出多数人和少数人,随着利益的细节化,多数人和少数人的不断分化最后使得谁都可能被迫害。4 人
  13. 如果一种哲学观点不够极端,就必定是些废话。3 人
  14. 任何一套不许怀疑的价值观都相当于宗教,当代最著名的例子是人权。3 人
  15. 宗教所主张的具体价值未必不好,但是宗教的本质是反对思想。3 人
  16. 宗教真正要害的本质是反思想的和排他性的信念体系。3 人
  17. 无立场地看问题就是从x看x的要求(老子原则),并且从x的系统底牌看x的限度(元观念分析),最后超越对任何观点的固执,直面问题本身3 人
  18. “为什么应该如此行为”的叙述意味着事先承诺了“应该如此行为”,这使得问题好像仅仅在于为此寻找一些肯定性的理由。这种在价值上的事先承诺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3 人
  19. 伦理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询问生活意义,它所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方式、生活形式和社会制度最能够创造幸福生活。生活意义/好生活/幸福是三位一体的伦理学基本问题。3 人
  20. 好生活是好社会的合法性根据3 人
  21. 生活本身向多种“可能生活”敞开着,就像思想向多种“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s)敞开一样。3 人
  22. 生活目的不在生活事实之外,但也不在个别生活事实之中,因此既不能表现在超越的目的中(the transcendent),也不能表现为经验知识。3 人
  23. 生活本意在于创造幸福生活3 人
  24. 好的生活就是值得一过的生活,就是有魅力和诱惑力的生活方式。3 人
  25. 于是我怀念思想还没有被宗教和其他意识形态划定界限的时代,那就是希腊和先秦。2 人
  26. 这个巨变的时代特别需要冷静思想,而不是追随各种流派的热情。2 人
  27. 们把人们的思想引向生活的细枝末节,而掩盖了最要命的根本问题,即人的幸福和人类的命运。至2 人
  28. 今天世界最大的危机就是人类命运的危机和人的幸福危机。2 人
  29. 对于世界,任何一种观念都是不充分的,没有哪一个立场的观念是“正确的”或者是必须接受的,缺了某种观念,世界也不会因此有什么致命的损失。2 人
  30. 使用到许多种立场而形成无立场2 人
  31. “应该”不是思想形式,而是价值判断2 人
  32. 信仰2 人
  33. 如果说一个问题是无意义的,那就是这个问题的提问方式暗示着一个寻求答案的不恰当方向,就像说,“我到底应该相信基督还是相信佛陀”?或“我是应该去贪污还是去诈骗”?这类问题的荒谬之处在于它非法暗示着仅此两种选择,就好像不可能有别的选择一样。上述例子的荒谬是显而易见的。可是一旦遇到理论问题,即使其荒谬性质与上述例子完全相同,就似乎不易看出其荒谬性。2 人
  34. 存在于现实中并关怀存在的未来性,这就是伦理学的意义所在。2 人
  35. 生活意义的存在是伦理学的逻辑前提。2 人
  36. 同样,以伦理规范对利益进行分配如果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人类生活本身是有意义的。2 人
  37. 。人类特有的生活和幸福都发生于人与人关系中,而那个财迷只拥有一个非人的世界而并不拥有人的世界,这样他的可能生活是非常贫乏的。2 人
  38. 道德主题则引出两个问题:(1)对于任意一个人,什么是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2)对于任意两个人,任何一条伦理规范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2 人
  39. 相对主义原则蕴涵任何一种罪恶的可能性2 人
  40. 但是如果有人声称不要幸福生活,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于理不通,因为幸福就是生活的目的。2 人
  41. 有意义的生活必定引起幸福感。2 人
  42. 可能生活既然不是给定的生活,它就需要创造性。如果否认这一点就等于说人只有和动物一样的生存功能。生存功能(如吃喝)只能保证良好的生存状态而不能保证幸福生活。幸福生活只能是一个由人所创造的具有永恒意义的生活。所有幸福都来自创造性生活,重复性活动只是生存,而生存只是一个自然过程,无所谓幸福还是不幸,该吃就吃,该喝就喝,该活就活,该死就死,其中并没有什么意义需要争议。而诸如亲情、爱情、友谊、艺术和真理都是人类最富创造性的成就,它们都以纯粹意义性的方式存在,所以永恒,所以不能被消费掉。所有能够被消费掉的东西,无论是物质还是快感——让叔本华不幸言中——都只能带来痛苦,因为它们一旦被消费掉,生活就结束了。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幸福生活等于创造性的生活。2 人
  43. 只有在生活本意层次上才能发现生存空间的争夺之所以必须在公正原则下受到约束,是因为这种争夺损害了每一个人进行幸福行为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损害了每一个人的部分或全部生活意义。2 人
  44. 正义原则必须以幸福原则为前提。2 人
  45. 由此可见,做人与做事其实是同一件事情,而不是两种分别独立的事实,所以,像许多伦理学那样仅仅局限于分析某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而无视作为完整存在的人,这样的分析是方法论上的根本错误。我们可以注意到,从基督教以后的西方伦理学分析基本上都只是针对个别行为的,而几乎不讨论一个人是否是道德的人。原因在于其宗教背景,每个人都被假定是同样的罪人和同样可能获救的人,这种把人“同格化”从社会实践上说促进了人的平等观念,并且预告了后来所谓的人权理论(人权理论就是基督教的世俗版本)。但是,从理论思想上说,把千差万别的人“同格化”就是回避了人的问题,就好像人的理念是无须讨论的,只有人的各个特定行为才需要讨论,好像人本身总是没有错。所有道德错误都只不过是某个行为的错误。这样就导致了关于人的概念的过于随便和粗俗的理解,好像人只关心“神圣的私有财产”和“不可让渡的个人权利”,而幸福、亲情、爱情、友谊等等与“神圣的私有财产”和“不可让渡的个人权利”比起来都微不足道,好像一个人无论做得多么恶心和变态都没有关系,只要不干涉别人的权利,完全不考虑人性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又对个别行为非常苛刻,拼命规定奇多无比的法律和规范来否定人性的活力,把道德行为变成一种考试行为。基于个别行为的伦理学分析只能看到一个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而看不到一条规范是否具有人性上的合法性和优越性,这样,伦理学就变成了一种考试理论,而不再是人性研究。2 人
  46. 规范语句只是可能引发伦理问题的现象但它本身却不是伦理问题。2 人
  47. 拒绝以真理为根据的价值判断首先失去了理论意义,因为,无论以个人意志还是以代表某种意识形态的规范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价值判断都成了主观意见。2 人
  48. 自由首先总要表现为权利(rights),但是权利只是自由的逻辑形式,是自由的合法性表述,却还不是自由的实质。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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