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塞:“退出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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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放弃法律保护
所有个体和机构都必须服从同等自由法则,由这一命题可推论出,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只能承认,公民有自愿放弃法律保护的权利。既然只要不侵犯任何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去做他想做的一切,那么他当然有权放弃与国家的联系——放弃国家的保护,并拒绝支付其保护的费用。
他这么做,绝不会侵犯到他人的自由,这是不证自明的;因为他处于被动的状态,而被动的状态不可能成为侵犯者。同样不证自明的是,强迫不让他退出一个政治集团,强迫他作为公民缴纳税款,违背其意愿剥夺他的财产,是对他的权利的侵犯,是违反道德法则的。
政府只是一个由一群个体一致同意联合成立的机构,使他们对侵犯者有一定的优势,来保护他们的安全。这种结合的本质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说他是否愿意雇用这个机构。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决定退出这个共同安全同盟,你没什么可说的。当然,他将失去要求政府向他提供帮助的诉求,并将自己暴露在暴力威胁的危险之中。 如果他愿意,他能够自由地这么去做。胁迫他加入政治联合体,必然会违反同等自由法则;而他退出则没有违反同等自由法则;因此他有权利退出国家。
2、立法权从不道德
“如果违反自然法,任何人类法律都是不正当的;而从这些不正当的人类法律衍生的所有力量和权威也都不是正当的。”
布莱克斯通这样写道。在他那个时代,他的思想人们望尘莫及,怎么赞美都不为过。在我们这个时代也可以这么说。[1]
布莱克斯通的话,是那些广泛流行的政治迷信的解药剂,是对权力崇拜心怀的警醒。权力崇拜仍然在把我们引入歧途,它曾经扩大君主的特权,如今也扩大着宪政政府的特权。它让人们知道,立法机关不是“人间的神”,相反,是人们赋予立法机关权力,是来自于人们的期许。它让人们知道,立法机关纯粹只是一个服务人们短期目标的机构,其权力,如果不被窃取,至多不过来自于人们的让渡。
不,事实上,我们难道还没有明白政府本质上是不道德的吗?它难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