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司法实践研究
颜值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和电子产品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之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越来越多,对科技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如交友、购物、旅游、娱乐等体验,很多都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上得以实现,这也是眼下庞大的年轻群体应用最广泛的形式。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日益丰富,在提高人们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和违法行为,诉讼中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渐广泛。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升级,但维权过程中,诚信方常因为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导致举证不能而蒙受损失,如何瞬间证明虚拟互联网世界的真实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都是通过海量的大数据来处理,有很多的商业往来都是通过用QQ、微信、邮件进行交流,当产生纠纷发生问题的时候,不少纠纷案件中都或多或少遇到互联网中产生的纠纷无法提供切实得到法律认可的证据。对于网络侵权案件,当事人需要将留存于网络或计算机上的证据展现给法庭,而如何将留存在网络和计算机上的证据进行收集、保全、审查等一系列问题就随之产生。而对于从网络和计算机上获取的证据,如何划入法定的证据类型也一直困扰着法律界人士。
一、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
对于电子数据,在学术上和立法上也曾使用过电子证据、电子记录、数字证据、计算机数据、网络数据、数据电文等概念。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产生的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随着我国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了法定证据的种类,对电子数据的分类问题才被解决。虽然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但是对于何为电子数据,具体体现形式为何,民事诉讼法并未给出清晰的界定。
在电子数据未正式进入两大诉讼法之前,人们通常将以电子信息技术形式存在的证据称为电子证据。虽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