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条款存在多个仲裁机构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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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事仲裁条款中要求确保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唯一明确,如何判断仲裁条款存在多个仲裁机构的问题可以有效促进商事仲裁争议的顺利解决,同时,也推动商事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高速发展。 关键词:商事仲裁;判断;审查 在日常的商事交往中,如果当事人之间争议产生协商未果而且又无可避免的情形下,选择一种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了避免诉讼程序的烦琐和时间的冗长是争议双方共同的愿望,商事仲裁恰好就是这样一种极好的争议解决方式。商事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也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以及海事当中所存在争议的一种准司法的方式。 一、商事仲裁概述 商事仲裁的特点就是一裁终局,在通常情况之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会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将争议交到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展开仲裁程序,从而解决商事当中所存在的争议。当事人一般都会及时行使抗辩管辖权的权利,有助于保证仲裁程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及时确定自己的管辖权,以免无谓地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在商事仲裁程序启动过程中仲裁庭的管辖权是否恒定,商事仲裁条款争议中是否存在多个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名称是否具体明确唯一无疑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持续增多,争议问题也愈加纷繁复杂,所以即便是在仲裁胜诉后,也并不意味着胜诉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 二、仲裁机构具体、唯一、明确分析 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已经是一种普遍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但不少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而是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有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并不具体明确。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