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刑
第五粒豌豆
“绞”的本义是绳带。《仪礼·丧服》传云“绞带者,绳带也。”贾公彦疏:“以绞麻为绳作带,故云绞带也。”后来引申出以绳帛等物致人死亡的义项,但最初并非刑名。按《说文解字》,《交部》:“绞,缢也。”《糸部》:“缢,经也。”《手部》:“摎,缚杀也。”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缚杀者,以束缚杀之也。且悬死者曰缢,亦曰雉经。凡以绳帛等物杀人者曰缚杀,亦曰摎,亦曰绞。” 从字义上区分,“摎”、“缚”统指以绳帛等物杀人,而 “缢”、“经”、“雉经”则可以特指以绳索等悬吊致死。
《左传·哀公二年》有“若其有罪,绞缢以戮”的记载,可知当时已有绳帛致死的方式。但绞刑作为法定刑名列入法典,始于北魏(《魏书·刑罚志》)。东魏、西魏均承袭北魏刑制,此后,除元代无绞刑外,北齐、北周、隋、唐、宋、辽、金、明、清均有此刑,是中国古代沿用时间最久的正刑。
据《隋书·刑法志》载,北周时绞刑就有“磬”与“绞”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磬”又写作“罄”,作为刑罚,在关于周代的文献中就已有记载,如《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解为“悬缢杀之曰磬”。即以绳索束人颈而悬吊致死,俗称“吊死”。因为吊死的样子像悬挂的古乐器磬,所以,也有称为“悬磬”。因此,《唐律疏议》云:“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又云:“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据《新唐书·刑法志》“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隋《开皇律》中的法定死刑只保留了绞、斩,可知“磬”这种行刑方式沿用到隋代而废止。
“绞”则不必悬吊,只是以绳帛等勒颈致死。但具体的“绞”法,历来很少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从古籍中所见图片情况来看,则大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用帛带缠住颈部,使两名行刑者从两边拉紧,这种方式又称“拉杀”。从执行动作看, 又有细微差别。如图1-1中的两名力士“绞死”袁文正的方式就是面对面拔河式的直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