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刑(一):腰斩
第五粒豌豆
斩刑是指以刀斧斩断腰或颈部的死刑。在秦汉以前,“斩”一般指腰斩,是法定刑。如《周礼·掌戮》“掌斩杀贼而搏之。”郑注“斩以斧钺,若今要斩也。”又如《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腰斩”。到汉代时,“斩”与“腰斩”的概念开始有所区分,刘熙《释名》云:“斫头曰斩,斩要曰要斩。” 魏、晋及北魏沿用腰斩之刑,而南朝及北齐、北周俱无腰斩刑。隋定死刑为绞、斩二等,而以斩首为正刑。此后历代虽然偶尔也有腰斩之事,但都是非常之法,不是刑律中的正刑,也往往会被命令禁止,如《辽史·穆宗纪》就有应历十五年禁止腰斩之刑的记载。但至明清时,仍有使用。因人体诸多重要器官在腹部以上,腰斩之后,不会立即死去,故而惨酷异常,传说明代方孝孺被刑之后,仍以肘撑地爬行,用手蘸血连书十二个“篡”字才断气。清代雍正朝,河南学政俞鸿图因疏忽大意导致考题外泄,被处以腰斩之刑。此案后,雍正因该刑过于酷烈,遂下令废止。
图片: 图2-1《斩李斯父子》(局部)
虽然历代关于腰斩的记载不少,但古籍中所能见到的相关图像并不多。如图2-1《斩李斯父子》(局部),特别是在描绘李斯已遭受腰斩之刑,突出了“手足异处,腰领不属”的斩刑场景,这也是腰斩区别于斩首刑的重要特征。所以,在古籍中,往往以“腰领”来强调。如“《管子·小匡》“管仲曰:斧钺之人,幸以获生,以属其要领,臣之禄也。”《礼记·檀弓》“是全要领以从先大夫于九京也。”注:“全要领者,免于刑诛也。”《后汉书·李云传》“成帝赦朱云腰领之诛”。
但图中的其他细节,从刑具到执行方式上都与文字记载差异较大。图中所绘刑具是一把大刀,而行刑的方式,从行刑者的动作看,是抓住头发,直接向身体用大刀砍。这些细节很可能只是后世画师的凭空想象。
关于刑具,文字上较早的记载,如《公羊传·昭二十六年》“君不忍加之以鈇锧”,何休注:“鈇锧,要斩之罪。”注解中的“鈇锧”本义是刑具,在本句的修辞中用以指代腰斩之刑。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