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扑、笞、杖
第五粒豌豆
《尚书》中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记载,一般解释为鞭刑用于惩罚失职的官吏,扑则用于教训有过错的学生。按《礼记》的说法,当举行乡射礼时,有误射中人的,由于本无伤害之心,属于过失伤人的,以扑刑训诫。扑在后世逐渐演化为戒尺、教鞭之类,虽作为教育惩戒的常规手段而长期存在,但一般不再认为是刑名。 图片: 图1
图1扑-(宋)聂崇义集注《新定三礼图》卷八《新定三礼弓矢图》宋淳熙二年刻本 鞭刑从上古至清代,从法典规定来看,始终是轻刑,但执行中往往有世轻世重的情形。立法本意上作为训诫的轻刑,执行时甚至可以实际上成为残酷程度超过斩首的死刑。由于过于残酷,在历史上也多次被废止。例如汉顺帝、魏明帝都下过废除鞭刑的诏令,但这项刑法却也正是在汉末三国时期广泛见用,南北朝时期形成了系统的法规。大家所熟悉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张飞,在三国故事的起始,张飞鞭责督邮致使刘备不得不弃官而走,而张飞之遇害也是因其鞭责范疆、张达这两名部将,致使其怀恨反叛,竟使刘备遗恨白帝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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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所绘《张飞鞭督邮》(局部)是元至元三十一年建安书堂刊《三分事略》的插图,图中督邮被反缚在柱上,这样的姿势受刑,张飞用鞭抽打的只能是身体两侧及胸腹与腿部。 晋时,鞭法载于《晋令》,而鞭有法鞭、常鞭两种。法鞭用生牛皮合成,皮条削掉棱角。常鞭则用熟牛皮编结,不去棱角。鞭柄作“鹄头纽”。南北朝时,萧梁之鞭又有第三种,即制鞭,其用生牛皮而不去棱。皮条编结至柄作“鹤头纽”。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废除鞭刑,而以细木条代替,故《唐律疏议》称隋朝“以杖易鞭”。唐代初年恢复过鞭刑,后又废止。辽、元之世,鞭刑泛滥,期间虽有元世祖忽必烈禁鞭背之诏,又有元英宗禁去衣鞭背之令,但鞭刑始终行用。明代更有以生牛皮条穿铜钱而编结成鞭的极端事例。图3所画《鞭责女堂》是清末案件,所绘鞭背之刑具,似是细竹棍,即竹鞭,而非清代督捕房常用的马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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