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王利明
序言 一、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学究竟是什么?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话题,其实千百年来一直挑战着法律人的智慧。梅利曼认为,法学是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的一种文化,反映了特定人群对法律的思考和需求。我国学者大多认为,法学是一门研究法现象发展规律的学问。这些观点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学作了描述,但由于认识角度和个人偏好的差异,对法学的定义及分类还存在分歧。但大多数学者都有一个共识:法学是以寻求法律秩序为目标探寻法律发展规律的一门学问。一般来说,法学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法律规范的形成、适用、效力等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这主要是从法规范抽象的一般规则出发,探讨法律规范自身的科学性,其与经验科学相对立。具体表现为我国法理学、法哲学所讨论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功能和法律实现方式等内容。它主要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具有的特性及一般原理。第二层次是关于对法律规范理解与适用的法学。这主要是以各部门法的内涵、体系、效力及具体适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它着眼于从对具体的、有效的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的角度来考察。众所周知,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规范只有经过解释才能将法律规范文字中的真意落到实处。在我国,各个部门法学主要承担了对具体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重任。第三层次是蕴涵价值导向与价值判断的法学。这就是说,它要借助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知识,研究法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规律和价值内涵,为立法、司法提供价值判断标准。不论是法的适用还是法教义学本身,都包含了价值判断因素,法学和司法裁判本身都在处理各种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从价值判断的层面考察,关于法律本源性质的哲学思考也属于此类。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学、社会连带法学、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利益法学、社会学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学等各大学派都致力于对法律的哲学本质予以界定。这个层次上的法学,因为需要借助多个学科的知识才能够全面地理解和研究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