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王利明
序言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并为民商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总则编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它始于18世纪普通法(Gemeines Recht)对6世纪查士丁尼大帝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于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Grundriss eines Systems des Gemeinen Zivilrechts zum Behuf von Pandekten),而为德国民法所采用,充分展现了德意志民族抽象、概念、体系的思考方法。(注: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2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注: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 尽管我国现阶段没有颁布民法典,从而尚未形成民法总则编,但这并非是说,总则的研究就无法进行或者很难进行。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已经奠定了民法总则的体系和框架,只是缺乏学理上的系统研究。笔者认为,研究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有助于深切体认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于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例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本身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尤其应当看到,总则本身就可以借助于抽象的一般原则而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因为民法总则编的核心在于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而在这两个核心概念中需要贯彻权利观念与私法自治的理念。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体例下,总则部分开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