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王利明
前 言 民法总则是通过“提取公因式(von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方式所确立的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它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民法典总则编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世纪普通法对查士丁尼编纂的《学说汇编》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于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后为德国民法所采用,充分展现了德意志民族抽象、概念、体系的思考方法。因此,“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 民法总则不仅统领民法典、普遍适用于民法各个部分,也统辖各个民事单行法律,尤其是基于民商合一原则,民法总则也要统领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事法律。2017 年3月15日,我国立法机关正式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正式开启并实质性地推进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并以该法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民法总则》分为十一章,具体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以及“附则”。本书的结构也主要是按照上述《民法总则》的体系来构建的。 民法总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法学知识的精髓,是民事具体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研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助于深刻领悟民法的基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