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经济学批判

喻中
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在中国法学界日渐成为显学。学者们在介绍自己的研究领域之际,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法律经济学”这个术语。法律经济学俨然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分支学科。那么,法律经济学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学分支学科呢?最容易想到的回答是,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交叉融合的学科。某些理论问题,倘若既涉及法律也涉及经济,研究这样的问题似乎就可以归属于法律经济学。这样的理解显然过于宽泛。因为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能涉及经济问题。在哪个具体的法律问题背后,不涉及相关主体的经济与利益?倘若把那些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问题都当作法律经济学问题,那么,法律经济学的范围不仅可以覆盖法学,甚至还可以延伸至经济学。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含义,显然不宜这样理解。 理解法律经济学的另一种方式,就是把它理解为一种研究方法。具体地说,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由此形成的学术成果就是法律经济学。这恐怕是很多法律经济学的从业者所理解的法律经济学。波斯纳的大著《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了如此理解法律经济学的典型“学案”,这本书的标题已经指示了法律经济学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经济学似乎不是一个分支学科,甚至也不是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而只是一种研究法律问题的方法,即法律经济学只是一种关于法律的方法论。这种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理解方式也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它主要是法学家立场的产物。法学家(譬如波斯纳)为了研究法律问题,选取了经济学的方法,由此促成了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但是,这种理解法律经济学的方式,可能会受到经济学家的反对。 在经济学家看来,法律只是经济的一个变量。经济受制于各种各样的约束条件,譬如生产资料、科学技术、劳动力等,都会影响经济发展水平。在诸多约束条件中,法律制度只是其中之一,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将会影响经济的走势。因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经济问题,也是法律经济学。譬如科斯,就是这样的经济学家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