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奥] 汉斯·格罗斯
序言 除却法律知识,在与刑事司法息息相关的学科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心理学的衍生学科。因为这些学科可以指导法律从业者了解他们工作中打交道的是怎样的人。时至今日,心理学形式五花八门。少数幸运儿天生具备一种心理学能力。他们能够在经验的积累中获得敏锐的观察力,即使对左右事态进程的规律一无所知,甚至浑然不觉其存在,也能准确把握事态。这样与生俱来的心理学力量在许多人身上有细微体现,但极少数人可达到犯罪学家本质上的需求。 在大学和预科学校,我们法学家可能会学点科学心理学作为“入门哲学”,但我们都知道这远远不够,在日常工作中经不住考验。至于有多少犯罪学家意识到了这种不足,并认真当回事去研究心理学,我们不提也罢。 显而易见,法律心理学是一个专门为我们创设的心理学科,其发展历程可参见德国法律心理学家福尔克(Volkmar)[1]的著作。这一学科后来在梅茨格(Metzger)[2]和普莱纳(Plainer)[3]的手中发展成为犯罪心理学。尤其是在医学方面,舒朗汇编的普莱纳的《法医学问题》仍然具有价值。犯罪心理学在霍夫鲍尔(Hoffbauer)[4]、格罗曼(Grohmann)[5]、海因洛特(Heinroth)[6]、绍曼(Schaumann)[7]、曼什(Münch)[8]、爱卡茨豪森(Eckartshausen)[9]等人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在康德时代,这个问题是康德为代表的哲学派与梅茨格、霍夫鲍尔和弗里(Fries)[10] 为代表的医学派争论的焦点。后来法律心理学就合并到精神病学中了,从而完全纳入了医学领域,尽管勒尼奥(Regnault)[11]后来仍试图将其归到哲学领域。以上这些在弗雷德里希(Friedreich)[12]著名的教科书中有所提及(此外也可参见V. 维尔布兰德的[13]教材)。如今,犯罪心理学已经成为刑事人类学的一个分支,代表人物有克劳斯(Kraus)[14],拉夫特·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