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体系研究

苗延波
前言 一、本书写作的动因 本书写作动意的形成,应当追溯到2005年秋季。那是在与几个商界和法学界朋友的一次聚会中,大家本属漫无目的地清谈。在闲谈中,有商界朋友有感而发地提起商人在中国的地位和国人对商业、商人的看法这个百年话题。我当时并没有认真地涉猎过这些问题,只是从一个曾经经过商的国人的角度,想听听朋友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清谈的结果自然没有得出什么可贵的结论,但是却促使我突发对于商法的兴趣。于是就有了2006年发表在《法学家》的那篇“中国一人公司立法特点”文章,本来那篇文章有3万余字,后为了发表的需要删改为一万余字。在写作那篇文章的过程中,我渐渐开始深入中国商法的腹地,开始翻阅大量的有关商法的文章和书籍。在翻阅中我发现,中国学者对中国商法的研究大多关注单行商事法的研究,而对于中国商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却研究得较少。特别是对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诸如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的立法模式、中国商法的体系、中国商法的调整范围、中国商法的基本原则等关乎商法的最基本的一些问题,不仅学者间的观点大相径庭,而且有些学者在探讨这些问题时,似乎都在回避着什么,要么轻描淡写,要么似是而非。大家所热衷的似乎不是这些基础理论问题,而是单行法或者具体的商法制度。开始我对此现象大惑不解,但在翻阅了一些商法教材和研究专著,并在与一些法学界和商界的朋友深入交谈之后,我才发现,在中国民商法学界存在着一个普遍的观点,即民法与商法同属一个部门法内,且商法应当隶属于民法,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制度已经足以解决商法总则应当规定的内容,因此,无须再对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投入更大的精力了。我对此民商法学界的这种普遍承认的观点,持保留态度。但是,我一时又找不出具体的理论根据来反驳这种观点。记得我90年代中期出国以前,中国法学界还没有出现商法这个概念,更谈不上所谓民商法合称的问题。但是,我2000年回国以后才发现,商法不仅在中国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