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新天地
王群瑛
序言 从关键词嬗变看中国改革开放40年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40年来的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恢宏而复杂的历史进程,若非借助一些线索或观察角度,实难对该建设过程予以描述和廓清。以下就从基本法律理念、主要法律理论和重要法律领域中撷取一些关键词,探寻其40年来的源流演变,以期能够描绘这一伟大历史进程的主要轨迹。
一、“法制”—“法治”
从1978年到1997年,中国经历了法制的恢复与重建阶段。该阶段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并重建国家和社会的法制秩序。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中国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立法工作,虽然成果显著,但整体仍停留在“法制”建设的层面,其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义建设构建基本的法律框架,尚未及对“法治”进行详细阐发。
从字面含义上看,“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其侧重描述一个国家或地区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并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法制”一词对中国而言并不陌生,即使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也有着相当成熟的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很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韩非子甚至提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韩非子·心度》)但即便如此,中国古代也从未存在过“法治”,因为“法自君出”,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这些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在封建帝王眼中,法律不过是实施专制的手段,国家处于虽有“法制”,但无“法治”的状态。
从理念上说,法治(Rule of Law)最早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法律是国王,王在法下”的论断。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一词是由英国学者戴雪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