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温树英
引言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改善微观审慎监管构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三条主线。 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稳定对于货币稳定及经济安全与繁荣的重要性。世界各国(地区)也认识到仅仅维持对单个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是不足的,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健与活力,有必要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因此,在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各国(地区)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设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提出逆周期监管理论,提出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更加注重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具体而言,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设立金融稳定监督理事会,负责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对可能危及金融体系的威胁,加强监管协调。同时,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以下简称美联储)负责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牵头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欧盟于2010年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0年11月24日关于欧洲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并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1092/2010条例》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防范和减少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及各成员的相关监管机构组成,有权向三个审慎监管机构以及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提出警告或建议。为响应欧盟的建议,根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英国于2013年4月1日在英格兰银行金融理事会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由英格兰银行、金融行为监管局、财政部的人员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负责识别、监测与采取行动以消除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实现保护和强化金融稳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