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东渐

王健
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代序) 一 任何国家欲图其本国法律的改进,都不可避免地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学习的途径不外有两种,一是国人往学,一是外人来教。自从洋务运动开风气以来,中国以“模范列强”为挽救朝纲、收回法权与利权的唯一选择,务使中国法律通行于中外。因此,这两种方式同时并举,交替进行。就后者而论,以1949年为分界,前有英美德法日本的法学专家,后则有苏联的红色法学专家,相继来华,先后移植或传授了大陆法、英美法以及社会主义法,对中国法律由传统导入近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参与了近代中国法转变的实际过程,也因而成为法律历史活动主体中的一个部分。中国法不断地与外界发生联系,也就不断地在和外国人打交道。整个一部近代中国的法律史,其实就是一部中国法与外国法、中国政府与外国法学家之间冲突而又调适的历史。 考诸历史,外国人(“夷人”)来华并受雇于中国政府者古已有之。马可·波罗(1254-1324)在元朝政府下曾供职多年。明清以降,更有任用欧洲传教士来华效事朝廷的实践。传教士以传播福音为最终目标,西学只是吸引国人皈依的手段。不过,在封建皇帝的心目当中,他们是编制历法、测绘舆图和建造西洋楼的技巧之人,中俄谈判中的翻译或者私人拉丁文秘书,比中国画更能满足帝王形象传世需要的画师,珍爱礼品的采办,有趣的谈话对象,可靠的家庭医生,总之,都只不过是作为皇家财产和私人工具的所谓“朝廷供奉”,是“服朕水土,出力年久”(康熙语)的来朝属臣。如果夷入中国而非中国之,便是不得言说中国经书大理的西洋小人。这与晚清任用外人的性质完全不同。 一般来讲,外国人得以来华用事,大体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中国方面是否有意聘请;二是外国一方能否接受聘请。 中国一方面,从总体上讲,由于19世纪以来的世界充满着重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西方文化骎骎然而成强势话语,中国在“国势蹙迫”的情态下只有接受西方知识,受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