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
裴桦
内容提要
本书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主要冲突,即财产归属、物权变动和权利行使方面夫妻财产制与物权规则、夫妻债务认定上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以及夫妻间赠与问题上夫妻财产制与合同法规则方面的冲突进行研讨。笔者认为,解决冲突的方法是“内外有别”:针对婚姻内部的财产关系应当适用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规定;针对婚姻外部的财产关系如两种规则内容相左,应当适用财产法规则。本书的出版将为法学师生及立法、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和解决婚姻法与财产法的关系问题提供新的思考路径。 前言
法官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常常会遇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规则与民法中的财产法规则相冲突。例如,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孳息,是应当按照我国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当按照物权法孳息随原物的原则解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如,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作为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财产,但是没有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原产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不动产而言,无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为双方财产约定已经生效,离婚时原产权人不享有撤销权;而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离婚时原产权人享有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以上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为个人财产(第5条);夫妻之间的赠与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6条)。这些解释看起来都是按照财产法的规范来解决夫妻财产问题。正因为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就引起了学术界的震动,有学者甚至认为财产法绑架了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关系如何?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协调?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