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

秦前红
作者简介 秦前红 著名宪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基本理论、比较宪法、地方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等。著有《宪法变迁论》《宪法原则论》《法律能为文化发展繁荣做什么》《走出书斋看法》《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监察法学教程》等。 第一编 监察改革中的法理探幽 导论 “监察权”一词的流变和现实观照 所谓监察权,从该词的语义层面来分析,可以理解为“监察机构(监察官)的权力、权限或职责”之意。以此而言之,中国古代的御史、古罗马时代的监察官(censor)和西方封建社会作为国王代理人的检察官(procurator)或监察官(intendant)等的权力似乎都可以称作“监察权”。不过,皇权或者贵族政体下的监察权与现代宪制框架下的监察权不可等而论之。现代的监察权必须符合权力法定、功能优化、边界清晰、运行独立等特征,这些都是近代以前的监察权所不具备的。 监察一词在古汉语中很早就已出现。根据东汉文字学者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考据:“监,临下也。”《周礼·太宰》有察“立其监”之表述,意谓公侯伯子男各监督一国,又有“何用不监”之说法,其中“监”字与现代汉语同假,有监督、察看督促、登临之意。察,原初指屋檐向下覆盖。郑知同在《商义》一书中认为“察乃屋宇下覆之名”。“覆之义引申为自上而下,察义亦然。”故监察一词,就是意指监督、督察。 揆诸监察的制度实践,如果追根溯源,它在中西都有很久远的历史。百代皆行秦政制,中国实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轫于秦朝。秦首创三公制度,即设宰相统领百官,设太尉掌管军事,设御史监察百官。自秦朝以降,监察制度即分成两种体系发展:一为“给谏制度”,二为“御史制度”。“给谏制度”是为针对皇帝的施政以及德行进行规谏而设置的职位。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