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总论(第四版)

吴汉东
总 序 我与知识产权四十年 从读书到从教,我与知识产权结伴同行已有近四十年。读书、教书、写书,一直秉持学者本色,自诩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者和传播者;学法、讲法、立法,践行法治理想,是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见证者和推动者(《光明日报》语)。我是“文化大革命”前的“老三届”毕业生(1967级初中毕业生),亦是恢复高考后的“新三级”学人(1977级本科生),自1982年年初从教以来,教研活动从罗马法到民法均有涉猎,而后转向专治知识产权。从我的第一本教材《知识产权法概论》(1986年编著,1987年出版)、第一篇文章《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1986年)乃至新中国第一篇知识产权专题硕士学位论文(1986年)开始,我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知识产权领域,时至今日已有十多本著作、百余篇论文、百余场讲座。 近四十年来,我致力于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专注于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律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二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坚持自由探索与问题导向、坚执学理探究与术用应对、坚守专业研究与学科融通,这是法学工作者应有的学者品格和学术素养。就理论联系实际而言,我认为,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既不能坐而论道,也不能就事论事,而应是学理研究和应用研究两者的结合。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将学术解析为“学理”和“术用”。他认为,“学必借术以应用,术必以学为基本”。我的理解是:知识产权学理研究必须以应用为目标,如果纯粹理论探究而失去应用目的,就没有常青的学术生命活力;知识产权术用研究又要以一定的学理为指引,倘若应用研究缺乏深厚的学理,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生命基础。因此,知识产权学者一定要把学理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既要避免学理研究中的法学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和空想主义,也要防止应用研究中的法律机械主义、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 近四十年来践行此道,虽谓有果却未有大成。2010年,承蒙中国人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