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四辑)

张希坡
第一卷 中共中央指示: 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华北人民政府训令: 人民的法律,已经有了解放区人民相当长期的统治经验,有的已经研究好,写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里,有的正在创造。……用全副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 1949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 董必武: 大家知道,在过去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不仅如此,它们并且是我们现在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转引自《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340页。 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这十分鲜明地概括了我们人民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1959年5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