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卷
王利明
第三版序言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与罗伯特·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对公元900年到公元1700年这800年时间里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兴起的原因进行研究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个能够提供适当有效的个人刺激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之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无论是封建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还是近代产业革命的发生,都与私人财产地位的变革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许多经济学家都已经证明,如果没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个人财产权利加以保障并为个人创造财富提供激励机制,近代工业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尤其是近代以来,世界上任何一个崛起的大国,莫不以保护产权为其重要任务。产权保护越完善,就越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最终促使大国的崛起。例如,16世纪的英国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财产权制度,“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是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讲的一句话,它也表明了英国社会对财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英国后来成为“日不落”帝国,与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保护产权的制度具有密切的关联。再如,美国从建立国家起就在其宪法中确认了维护自由贸易、保护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基本原则,并在以后一系列修正案中确立了维护私有产权、征收征用必须予以合理补偿等原则,这正是美国经济充满活力,并在近百年来作为大国崛起的重要原因。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充分保护财产就是国富之道,也是近代以来大国崛起之道。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人民的财产权利很难得到持久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孟子曾言:“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由此,法律制度的根本,就在于促使民众创造“恒产”从而使他们产生“恒心”,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然而,在西方工业革命后其财产法律制度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同时,我国市场经济始终难以发展壮大,这与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