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权斗争史:一个世纪的希望之旅

公民种子计划
前言 对于我们这一世代的人来说,美国是什么样子的? 焚烧国旗并非“亵渎受崇敬物体”,而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象征性言论,因为“一个政府不能用法律来强行制造出公民团结的感觉”;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也有权让律师在场…”,米兰达警告是所有好莱坞警片的必备金句; 初来乍到走在美国街头,稍稍留意周边设施便能感受到这是个残疾人友好的地方; 同样在这里,同性婚姻已经合法,LGBTQ也刚刚被最高院钦定不受就业歧视; 当然还有女权终身成就者金斯伯格大法官(人称RBG)在晚年一跃成为风靡全球的流行文化符号; … 有人可能会说,这都是写在美国宪法里的: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言论、新闻、集会自由,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其罪,第六修正案的刑事被告人权利,第十三修正案的废奴,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第十九修正案的妇女选举权…… 如果我们把美国建国至今近250年的时间坐标收缩成一个点,那么诚如上述,这是个天佑之国,宪法与现实无出二致。但只要你展开过去100年这不长不短的历史,就会看到另一番图景: 1931年,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惧,加州法禁止悬挂代表工人阶级的红旗,19岁的夏令营老师被Better America Foundation(20世纪的Make America Great Again)举报后遭到逮捕。1969年,公民针对国旗发表的不当言论终于得到宪法保护。至于焚烧国旗的行为本身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还要再等上20年。 1932年,法院只给死刑案中的嫌疑犯配律师。随后30年,在这个一向以尊重人权自居的国家里,“没有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1963年,非死刑案的贫穷被告人终于可以依据第六修正案获得指定律师,且不论律师是否喝醉酒,是否在法庭上睡觉。而我们熟悉的侦查讯问时不让律师在场,在当时的美国仍旧稀松平常。 1975年,美国的精神病院还是个社会垃圾场,里面堆满了老人、穷人和孤苦伶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