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研究(第1卷·修订版)

王利明
修订版序言 1974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吉尔莫发表了《契约的死亡》一文。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和约因原则的衰落、侵权法的扩张等现象,吉尔莫感叹合同法已经死亡。但是,他也不敢肯定合同法是否已经真的死亡,所以,又自言自语道,“契约确实死了——但谁又能保证在这复活节的季节,它不会复活呢?”而日本东京大学内田贵教授针对该文,撰写了《契约的再生》一文,他认为古典契约法的原理正被新的合同法理论所替代。应当说,吉尔莫教授和内田贵教授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道理的。吉尔莫教授看到了古典合同法理论的衰落,以及现代交易形态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巨大冲击,但他没有看到取而代之的新合同法理论的兴起。而内田贵教授认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合同法会实现其理论的转型,合同法在现代社会仍然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而不会趋于死亡。在我看来,谈论合同法的死亡也有些言过其实了。合同法中逐步消亡的只不过是违背社会发展需要的陈规,而合同法本身永远不会消亡,相反,其永远会伴随着社会演进而焕发活力。 消亡论忽视了合同法在现代法制框架中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合同法是整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曾经有一句名言:支撑西方世界的两个支柱,一个是合同,一个是财产。其中,财产是静态的财产,合同是让静态的财产流转的动态过程。亚当·斯密曾经宣称,合同自由将鼓励个人发挥企业家冒险精神。美国著名法学家Farnsworth认为,合同自由支撑着整个市场,从法治的观点来定义市场,则市场就是合同法。任何社会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要以合同法作为其经济制度的基石。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毫无例外地应当以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合同法是任何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基本法律。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人格的基础,而物权和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最基本的形态。正如拉德布鲁赫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