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戴龙
序言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研究”成果,项目号:10YJC820028。
2010年度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成果,项目号:10ZFG82003。 前言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是针对境外实施但是对境内市场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的反竞争行为,依据国内反垄断法受理或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或处罚的制度。反垄断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防止市场主体通过联合、共谋或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而实施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通过法治手段拯救逐步失去活力的资本主义制度,顺应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立法。反垄断法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以规制国内市场的反竞争行为为己任,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带来了经济一体化和竞争全球化,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企业跨越国界的经营行为给主权国家的市场监管带来很大的困扰。企业从事的跨越国界的反竞争行为,对传统国际法中以属地管辖为主的管辖权原则构成重大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司法判决最早提出了标志着反垄断法管辖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效果原则”。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就是根据效果原则,将国内反垄断法适用于国外发生的反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
国际法中每一项原则的产生都经历了众多国家长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伴随着各种争议和冲突而不断发展。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同样如此,其一开始运用就招致以英联邦国家为首的抵制和抗议,并导致美欧两大司法辖区之间围绕个案进行的激烈对抗。由于反垄断法属于典型的公法系列,体现了一国竞争政策的方向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无法通过传统的司法协助和争端解决方式解决。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欧发达国家通过反垄断当局之间的双边执法合作来解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