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的可能性
[美] 托马斯·内格尔
序
1960年,我以关于这个主题的一篇论文向牛津大学申请哲学学士学位;1963年,我又以关于同一主题的另一篇论文向哈佛大学申请哲学博士学位。其中的部分材料曾提交给在伯克利和普林斯顿举行的讨论会,而其他大学的朋友们则曾经看过部分内容的油印本。我感谢诸多教师、学生和同事的批评和建议。最应当感谢的是吉尔伯特·哈曼、罗伯特·诺奇克、大卫·维金斯,特别是约翰·罗尔斯,他指导了我在哈佛的博士论文,自从我成为康奈尔大学的学生以来,他一直影响着我的哲学观念。
本书的手稿是1966—1967年间写成的,当时我是古根海姆学会的特别会员,为此我要深切地感谢古根海姆基金会,它使我有闲暇完成本书的写作。
托马斯·内格尔
1969年9月于普林斯顿大学 跋
本书捍卫了这样一个主张:只有客观理由是可以接受的,而主观理由只有当它们能够从客观理由中推衍出来时才是正当的。我现在认为,这种论证实际上确立了一个不同的结论:存在着与所有主观理由相对应的客观理由。这本身并不意味着所有理由都是客观的。依然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产生其他主观理由的原初的主观理由保有某些独立的效力,而且并不完全从属于前者。引发一个相对应的客观理由体系的是那种避免人称化的和无人称的立场的动机的分裂的必要性。但是,无须把人称化的立场完全地从属于无人称的立场,就能够避免彻底的分裂。除非所有程度的分裂都被排除,为我们提供出发点的主观理由将继续在那些同样承认类似的客观理由的人的生活中发挥一种正当的独立影响,这是因为,在无人称的立场的要求已经得到承认之后,人称化的立场可以仍然保有它的力量。由此导致的理由体系虽然更为复杂,却仍然能够解释利他主义的可能性。
1978年3月 第一部分 伦理学与人类动机
一 道德之基础
1.正如对于思想有理性的要求,对于行动同样有理性的要求,而利他主义就是其中一种要求。本书捍卫了一种伦理学观念,以及一种相应的人性观念,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