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
〔英〕托马斯·霍布斯
本书根据 Thomas Hobbes 著、Joseph Cropsey 编辑并撰写导言的 A Dialogue Between a Philosopher And A Student of The Common Laws of England(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译出。 论理性法
法学家:是什么使你认为,研究法律不如研究数学那样理性呢?
哲学家:
我说的不是这个意思,因为所有的研究都是理性的,不然就没什么价值;不过依我看,数学大师可不像法律专家那样经常犯错误。
法学家:
要是你运用你的理性思考法律,也许你的想法会不同。
哲学家:
无论做何种研究,我都在考察我的推断是否理性,我查看了各种制定法的各项名目,从《大宪章》(Magna Charta)直到今日。凡是我认为可能涉及到我自己的,也就是说,无需请求别人,只要我自己就足够了,这样的法律我没有一部不曾读过。但是我并没有过多考察这些法律哪些更合理、哪些还不够合理;因为我阅读它们不是为了辩论,而是为了遵守,我在全部这些法律中发现了充分的理性让我服从它们,而且尽管制定法本身改变了,这同一理性是恒久不变的。我还坚持不懈地阅读了利特尔顿的《论保有》(Tenures)一书,以及著名法学家爱德华·柯克爵士对此的评论,我承认从中发现了了不起的奥妙,这不是法律的奥妙,而是来自法律的推断的奥妙,尤其是来自人性之法(the Law of humane Nature)即理性法(the Law of reason):我承认他在该书结尾说得非常正确,通过法律上的论断和推理,人应该更快地达到法律的确定性及其知识:我赞同爱德华·柯克爵士对这一文本的进一步[评论]:理性是法律的灵魂;以及他对第138节[的评论],Nihil quod est Rationi contrarium est licitum,也就是说,违背理性者皆非法律:理性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