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长期主义
刘哲
献给我的祖母
她教我学会保持乐观 作者简介
刘 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曾办理山西溃坝案
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 序:司法的价值在于长期性
法律的节奏都是慢的。
立法需要立法机关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的法律需要召开一年一度的大会来审议。有些重要的法律还需要长期的酝酿,有些法律甚至无法一次性通过。就拿《民法典》来说,它几乎耗费了几代民法学家的光阴。
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因为法律涉及的是重大利益的调整,是基本的社会规范,是要普遍适用和长期有效的。不是管一阵子,而是要管长期,因此要极为慎重。
法律的权威也蕴含在其稳定性之中,不能朝令夕改,然后公民才可能对这些规则给予信赖和尊重。
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法律的长期稳定性的目的就在于希望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仰。
事实上,司法也是一样,也要通过长期坚持稳定而公正的标准以赢得公众的信服,产生真正的公信力。就像一个信用的储蓄罐,信用可以越积越多。
比如,通过反杀案激活正当防卫条款。
如果只是偶尔的、个别的案件,那公众不会觉得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了,只是一种姿态和宣传,是个别人的幸运。大量的案件还是唯结果论,身边的案件还是机械执法,那公众对司法就还是没有信心。
这就像给别人留下的印象一样,偶尔做一次好事是没用的,只有长期做好事才能留下牢固的印象,才能赢得信任。
司法的长期主义就是这个道理,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赢得好感和期待,但是只有长期的公正处理才能赢得信任。
这种长期性与立法的长期性有所不同。立法的长期性是准备上的充分和慎重,司法的长期性在于长期坚持公正的标准。
当然我们知道,虽然法律的标准是统一的,但是众多司法官的理解则可能是千差万别的,并不容易达成统一。而且案件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