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语篇语义视角

王振华
前言 首先解释一下为什么书名的主标题用“语言”而副标题又用“语篇语义”。 主标题中使用“语言”,主要是想廓清两种语言,一种是“真空中的语言”,一种是“使用中的语言”。所谓“真空中的语言”主要指辞书编撰者收录在字典、词典或辞典中的词语(王振华,2008;Wang,2019)。这些辞书一般都对所收集词语的音、形、义以及用法加以定义或解释。一旦词语被辞书定义或解释,其意义或用法就像储存在真空里一样被固定了下来,成了“共核意义”(common core meaning),等待人们去查找或参考。所谓“使用中的语言”主要指人们传情达意时使用的已有定义的词语。人们在传情达意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意图和目的,同时考量话语适用的场所和时间,以及受众的各种情况,选择使用“真空中的语言”的意义并予以增减。这时候词语的意义不仅有辞书中收录的意义,还有说话者意义、情景意义和受众意义。这种情况下,“真空中的语言”走出了“真空”,进入了“使用”,成了“使用中的语言”,是实际意义上的“语篇”。 本书中研究的法律语言是指人们在法律语境中使用的语言,即“法律语篇”。它有别于辞书中所讲的“法律语言”。在浦法仁(2015)所编的《应用法律词典》里,法律语言被定义为“以词汇和语法构成来表达法律的内涵”。这个定义似乎没有毛病。但是,仔细推敲还是能看出些许问题的。首先,“法律的内涵”应该由语言来表达。词汇和语法尽管各有功能,但是它们不是语言的全部;即便是“词汇和语法”也不能构成语言的全部。其次,词汇关注的是个体词的词汇意义,不考虑词汇在大语篇中的语篇意义;语法关注的是语言单位的结构组织以及这些结构的抽象意义,不考虑其在大语篇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产生的语境意义。这种不考虑使用中的词汇和语法的“构成”是不能很好地“表达法律的内涵”的。另外,法律语言不仅要表达“法律的内涵”,还要表达法律的外延,也就是说,要表达与法律有关的所有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