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研究(第三卷)刑法绪论Ⅲ
陈兴良
四、刑法立法(续)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
法律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法律的废、改、立是使法律保持长久生命力的必要途径。在法律的废、改、立过程中,“废”对待法律就像丢弃一件穿旧了的衣服;而“立”对待法律就像购买一件新衣;唯有“改”是一个技术活,对待法律就像缝补一件旧衣服,既要通过补丁遮住破洞,又要补旧如新。因此,对法律的修改方法作理性的考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单行刑法到刑法修正案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1979年7月1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1979年《刑法》施行恰逢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社会形势发生重大的变化,各种犯罪包括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随之滋生蔓延。在这种情况下,以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1983年9月2日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标志,我国开启了一个“严打”的刑事周期。在此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22个单行刑法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修改和补充是两种不同的刑法修正方式:修改是指对原刑法条文的内容作变更性规定,而补充则是对刑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作补充性规定。如果把与补充相对应意义上的修改称为狭义上的修改,那么包括补充在内的修改则是广义上的修改,也就是所谓修正。因此,22个单行刑法对刑法典进行的是广义上的修改。如果对22个单行刑法进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单行刑法具有以下三种形式:(1)条例。这是指1981年颁布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这也是我国单行刑法中唯一以条例命名的法律。在我国古代,条例是刑事律条的代称。条指分条列举,例指形名体例。例如,《唐律疏议》中就有“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之语。我国有学者认为,唐代的条例是国家法律的补充法,具有法律实施细则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