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研究(第十卷)刑法总论Ⅴ

陈兴良
十、刑罚概论 论刑罚权及其限制 刑罚权是刑法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历来受到刑法学家的重视,在我国刑法学界,刑罚权的研究可以说是十分薄弱的。刑罚权关系到刑法之根本,是一个需要加以论证的问题。同样,刑罚权也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是一个需要加以限制并对其进行界定的问题。本文拟就刑罚权的基本内容作一初步探讨,就正于我国刑法学界。 一 刑罚权是国家运用刑罚惩治犯罪的权力。因此,刑罚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那么,刑罚权是如何产生的呢?对于刑罚权的起源,在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神授论与契约论两种理论。 神授论以君权神授论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刑罚权亦为神授。应该说,这是一种曾经具有广泛影响的观点。中国古代刑法思想中,就充满了这种刑罚权神授的内容。例如,古代史料记载,夏朝就产生了神权法的思想,将其统治神化,并将当时的法律美化为神意的体现。据此,把夏朝的统治说成是“受命于天”,把镇压不服从其统治的人的活动说成是“行天之罚”。这就是基于“天命”而产生的“天罚”思想,是刑罚权神授论在中国古代刑法思想中的体现。在西方中世纪,由于受宗教神学思想的影响,刑罚权神授论也曾经盛行一时,如古罗马神学家奥古斯丁从教义出发,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惩罚。因此,刑罚权来自上帝的授予。及至近代,西方还有些刑法学家秉承这种思想,如德国刑法学家斯塔尔在论及国家刑罚权时指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 契约论为启蒙学家所倡导,认为国家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所缔结者,刑罚权同样来源于此。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运用社会契约论阐述了刑罚权的起源,贝氏指出:“原始人类,本属战争状态。只因为人们后来都厌恶战争而渴望和平,才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