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行政垄断原理与实务指要
林文 黄村夫
序 一
破除行政性垄断,本质上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对行政性垄断依法施治方为治本之策。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但没有使用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一表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并非为中国所独有,任何国家(包括其他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乃至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可能存在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问题,并且都有着大致相同的基本动因。不过,行政性垄断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产生的具体原因还是存在差异性的,也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在我国,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个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行政性垄断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经济性垄断的特点,但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对竞争的限制,其结果都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而应当受到同样的规制。而且,既然行政性垄断在我国表现得较为严重和突出,那么我国也就更有理由和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基于此,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的同时,也要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该法一方面在总则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又在第五章用6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总体来说,这些规定是对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基本政策的延续和重申,为在这个领域推进竞争政策和反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同时,通过2018年机构改革实现了反垄断执法“三合一”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年出台和实施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此外,从2016年开始建立和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既是我国确立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