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研究(第十二卷)刑法各论 Ⅱ

陈兴良
四、侵犯人身犯罪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之定性研究 ——邵建国案分析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自杀相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自杀行为并非犯罪,但对于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处理,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以邵建国案为分析对象,对自杀相关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及诉讼过程 被告人邵建国,男,29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原系银川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文化街派出所民警。于1991年8月29日被逮捕。 1990年4月30日,被告人邵建国与本所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沈某(女),应邀到苏某家喝酒。喝完酒后,几个人一起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与邵建国的妻子王彩相遇。王彩原来就怀疑邵建国与沈某关系暧昧,看到邵与沈又在一起,更加怀疑邵、沈的关系不正常,便负气回家。当晚7时许,邵建国与王彩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争吵中邵建国说:“我不愿见到你。”王彩说:“你不愿见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就是你把我逼死的。”邵说:“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起死。”邵把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枪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王彩一起自杀。王彩情绪激动地说:“要死我就死,你别死,我不想让儿子没爹没妈。”王彩两次上前与邵夺枪没有夺到手,邵即持枪进入卧室。王彩跟进去说:“要死我先死。”邵说:“我不会让你先死的,要死一块死,你有什么要说的,给你们家写个话。”王彩便去写遗书,邵在王快写完时自己也写了遗书。随后,王对邵说:“你把枪给我,我先打,我死后你再打。”邵从枪套上取下一颗子弹上了膛,使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彩见此情景,便从邵手中夺枪。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邵建国把枪放在地上用脚踩住。此时,王彩提出和邵一起上床躺一会,邵表示同意,但没有把地上的枪拣起。邵躺在床里边,王躺在床外边,两人又争执了一会。大约晚10时许,王彩起身说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邵建国坐起来双手扳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