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
孙国峰
前言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在金融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为“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7类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类机构是指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两非”领域是指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高发区域也在一定程度上从传统金融业态转移至非传统金融业态、从中央转移至地方、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地方已成为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战场。如何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构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顺应金融科技发展内在要求、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不仅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也是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的核心环节。
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我主持了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的“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科技发展”研究课题。学界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文献汗牛充栋,近年来对于金融科技的研究更是方兴未艾,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研究还较为少见,也未成体系。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广泛运用面临着监管缺位,这不仅进一步放大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缺陷,也给金融科技的风险防范带来了挑战。因此,有必要结合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的应用特征及风险特性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一、金融科技时代地方成为防控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战场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纵向制度变迁反映了央地之间基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动态博弈,地方政府往往通过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争取配置更多的金融资源。在中央建立垂直监管体系之后,近年来金融科技逐渐成为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组织创新的重要载体,推动了P2P网贷、股权众筹和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多种互联网金融组织形式的形成,吸引了民间资金,也造成了一些金融乱象,如线上非法集资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