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谈判实训教程

戴勇坚
总序 美国法理学者富勒曾言:“法治的目的之一在于以和平而非暴力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在所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无疑是合意最多、强制最少的和平方式。从古代儒家的“无讼”理念,到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模式,再到新时代的“枫桥经验”,调解凝聚为中华民族独特的法律文化意识,不仅是外显于中华社会的治理模式,而且是内嵌于淳朴人心的处事习惯与生活方式;不仅是人们定分止争的理想选择、思维习惯,而且是为人称颂的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传统美德。更为弥足珍贵的是,源自东方的调解文化,在发展和传播的过程中,其理念和价值早已为域外文明所接受,成为西方话语主导下的现代司法体系中一个难得的东方元素和中国印记。 然而,在我国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调解制度仍主要遵循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式发展进路,要么在法治现代化改革中被边缘化,要么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被急功近利地运动化推进,导致各种调解制度处于不确定、不规范的运作状态。与之相伴随的是,法律人对调解的研究也大多埋首于优势、意义等“形而上”的宏大叙事问题,对调解现代化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则缺乏深入分析。调解研究就像一只“无脚的鸟”,始终没有落到可以栖息、生长的实地,呈现浮躁、幼稚的状态。在现实的调解实战中,调解队伍庞大但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基准多样但缺乏法律支撑、调解程序灵活但少有必要规范、调解方法多元但囿于直接经验等,这些都成为制约调解实践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由此观之,我国调解在现代化转型中仍滞留在经验层面,缺乏理论化、系统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升华,以致有些人视其为“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历史遗留,对中华民族自身的调解传统、制度和实践缺乏足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放眼域外,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为克服对抗式诉讼代价昂贵等固有弊端,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提倡推行以调解为核心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接近正义运动的“第三次浪潮”。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