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战争中的小人物
凤凰周刊
卷首语
别再让“毒树之果”蔓延
□ 周兼明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共42条,除一般规定外,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四个方面,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规范了相关的排除程序。比起2010年的相关规定,范围有所扩大,条款有所细化。如果《规定》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2010年,中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又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被执行得并不尽如人意。虽然法律禁止刑讯逼供,但在一些办案中,暴力取证与威胁、引诱依然是常态的侦查手段。加上过去的规定过于原则与含糊,没有规范严谨的实施细则,在检察和审判过程中,极少对这类非法证据进行严格排除。近年纠正的呼格案、聂树斌案,最终发现都与非法证据有关。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可以说早已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规定》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所获得的供述,应予以排除——这是将肉刑与威胁、引诱、欺骗等并列,将威胁家人问题明确提出来的一次司法进步。这些法条如能得以执行,意味着侦查人员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据被告人“自愿性原则”供述,而不能以威胁要求被告人做“违背意愿”供述,否则,所获证据即为非法。
有了这些规则,检察机关和法院才能对侦查中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从而有效地遏制侦查人员在取证时的违法冲动,使被告获得基本的人权保障与权利救济,减少冤案的发生几率。
其二,《规定》对“重复性供述”,也初步确定了排除规则。“重复性供述”一直是法学界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