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

程兆奇
序 从古至今,在人类经历的各种人为灾难中,战争造成的损害无疑是最大的。进入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接踵而至;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仅山川湖海再也不能成为阻隔战火的屏障,战争的破坏性也达到了可以毁灭人类文明的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如何追究战争策动者的责任,如何通过惩罚肇事者防止重蹈战争的覆辙,成了摆在人类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9世纪末以来,战争犯罪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1899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制定了《关于陆战的法规惯例条约》、1907年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在原条约基础上修改、通过了《海牙陆战法规》。而国际红十字会更早在1864年就制定了有关伤病者及俘虏待遇的条约,以后几经补充,1929年公布了《关于俘虏待遇的条约》。这些条约、法规详细规定了俘虏的待遇、伤病者的救助、武器的使用及战争的手段,明确禁止对军人与平民的过度伤害,对于限制战争的恶性结果以及违反者将受惩罚起了积极的作用。 战争法规的制定,标志着人类理性的一大进步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防止战争比限制战争中犯罪更具根本意义,因为战争本身造成的灾难远比战争中的犯罪更为严重和巨大。但要用立法来限制战争,它的困难同样也远大于规范一般的战争犯罪。比如什么是侵略?侵略与自卫如何分别?自卫有没有限度?限度在哪里?如何判定开战双方的某一方为侵略方?这些难题至今未获圆满解决,足证它看似甚易实则极难。 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国际社会认识到这是难行而不能不行的一条路。一次大战后,巴黎和会的预备会议“战争发动者责任及刑罚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包括起诉国家元首发动战争责任的报告,报告未获和会批准,但虽未获准,协约国还是拟以《维也纳条约》第227款“违反国际道义及条约的最高犯罪”起诉德皇威廉二世。此事终因荷兰拒绝引渡被告而未果。这一十分有名的流产审判的遗憾,不在于让威廉二世躲过了一劫,而在于人类错过了本来可以成为追究战争策动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