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
徐沫
序言一
庚子年岁末,中伦律师事务所年轻的资深合伙人徐沫给我发来他的一部新书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邀请我为这本新书作序。虽然在旁人眼中这是一本充满大量严肃、专业,甚至有点晦涩的词汇的实务操作书稿,我却兴奋地一口气把它读完了,按捺不住内心的喜悦,为这本新书写序。
最近20多年来,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和发展。这一历史趋势一定有它的必然性,我认为可以归纳为“三个需要”和“一个规范”:
一是融资结构转变的需要。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短板”。目前我国仍然是以间接融资为主,而不是以直接融资为主,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融资结构问题。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间接融资指的是银行贷款,直接融资则指的是市场主导性的融资,即股权融资加债券融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强调,我们要从以间接融资为主转向以直接融资为主。毫无疑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正好顺应了这种融资结构转变的需要。大家都知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舶来品,最早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20多年以前,中国几乎很少有人知道什么叫风险投资(VC)和私募股权(PE)。记得那段时间我在香港一家红筹公司——上实控股——担任总裁,1998年我从硅谷考察创投行业回来,于第二年组建了上实盛基创投基金,上实控股是唯一的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LP)]。我想和刚刚成立的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组建一家基金管理人,但当时的政策不允许。1998年,成思危先生在全国人大提出风险投资1号提案时,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也就数百亿元,即使到了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也就1000多亿元,基金管理人仅79家。随着新经济的崛起和国家政策的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迅猛发展,从2014年起,行业发展势头更是强劲。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底,我国共有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610家,管理基金数量1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