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

徐涤宇 张家勇
致谢 初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社长郭虹女士之约,撰写团队只是潜在而抽象地指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群体。其时也,团队不乏叶公好龙之隐忧者,亦有“毋持布鼓过雷门”之犹疑。幸赖郭虹社长坚持不懈地动员和鼓励,并得徐涤宇教授主持的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制度”的莫大支持,民法典评注精要版终成其稿。 编写历一年并半载,经三轮大规模写作和修订、十余次集体研讨,再由主编逐条审改。其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师生秉持“日拱一卒,功不唐捐”的信念,勠力同心,共历一段集体性学术训练的时光。除分工表列明的作者外,这一集体作品还得到其他老师和同学的支持。首先,感谢参与初期写作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师生。虽然初稿不尽完美,距离设定目标有较大差距,但也标志本评注迈出了第一步。其次,感谢民法典评注的“先行者”。本评注参考了迄今出版的民法典评注、释义、理解与适用等重要成果,某些条文评注亦受启于一些专著或专题论文的精辟见解,但囿于精要版评注之篇幅设定,对此等真知灼见未能在正文中以脚注方式逐一致敬。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文献梳理、案例搜集整理、文字校对、格式调整等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在此一并感谢。由于参与学子较多且其贡献度不一,此处也不再一一列举。 编写组 2022年5月1日 民法典评注的中南派(代序) 一 法律以文本的形式呈现,而对文本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具有主体性,充斥着阅读者的前见。但法律乃实践的理性,其文本必须落实为司法实践的确定性。于是,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内部,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之间,应展开有效商谈或对话,就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适用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至少形成通说。商谈需要媒介,围绕法律文本展开的商谈拥有多种媒介,如教科书、体系书、期刊、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