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详解(第二版)

刘成杰
第二版说明 《日本商法典》自1899年颁布120年间,已历经50余次修订;但现行“商法典”第二编商行为中关于运输的规定及第三编“海商法”部分,从未曾进行过实质性修订。2018年5月25日,日本公布《商法典及国际海上货运法的修订案(2018年第29号法)》,并确定该修订案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法,对商法典运输和海商相关规定进行了大幅修订,堪称实质性修改。同时,将商法典中尚遗存的以片假名方式书写的条款,全部修订为现代用语。 本次修法实质性修订之处较多,择其新规阐述如下: 一、构建通用于运输领域的新规则 日本商法典颁行年代较为久远,运输部分仅对一个世纪前较为常见的陆运、海运进行了规定;但社会发展至今日,航空运输及涵盖陆运、海运、空运等方式的联合运输方式,已经较为普遍,现行法已经明显脱节。本次修订中,由于现代社会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日本立法构建了适用于包括陆路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等一般运输的通用规则: 首先,商法典新规则适用于空运和联运。反复处理大量货物,是运输业最显著的特征。基于此,此次修订中新增了一些特殊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运输中的法律关系,更有利于保障了运输业高效和良性的发展。其次,新增联运特别规定。运输合同中,一旦货物损坏,就会涉及承运人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联合运输融合陆、海、空等不同方式,出现物品损坏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就相对复杂。需要确定货物损坏于哪个运输环节,或者无法明确哪个运输环节时,应当分别依照什么规则对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按新修订的规定,能够明确货物损坏于某个运输环节时,直接适用该运输环节的规则;反之,则适用一般运输的通用规则。 二、新增客运承运人免责的特别规定 日本商法典中的“运输”,货运之外还包括客机、出租车、渡轮等交通工具的客运。本次修订前,出现人身或生命侵害时,商法典未规定客运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因此,客运实践中,存在承运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