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的法》与现代国际政治
刘小枫
编者前言 “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
刘小枫
《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50年发表的著作,通常被视为他晚期作品中的代表作。其实,这部著作的基本论题在“二战”之前已经成形,文本例证即施米特在1939年4月所做的题为“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的学术报告。两年后(1941),这篇学术报告以《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为书名出版了单行本。
所谓“国际法”本是欧洲国家之间形成的行为规则。对任何一个身属非欧洲政治体的智识人来说,产生如下问题都在所难免:何以欧洲国家之间的秩序规则会成为全球性的国际秩序原则。对于承负着在两千年文明史中形成的“中国秩序”原则的中国学人来说,这个问题尤其挥之不去。
一、门罗主义如何打破欧洲中心主义
按照施米特在这篇学术报告中的描述,基督教欧洲的国际法源自16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均势原则,即以民族国家的领土性主权为基础的大国制衡机制,其具体体现即规范和约束欧洲国际战争的法规。
从1648年到1914年,欧洲各国秉承的国际法带来了怎样的和平?这些主权国家都宣称自己能够有权按照自己的主权决定来发动战争,那么,这些国家之间如何维持和平和国际法秩序呢?毫无疑问,导致这些主权国家和平共处的原因,并非真正的和平,而是持续存在的战争。这种和平仅仅是“不发动战争”。
16世纪以降,因应西欧各王国的“地理大发现”及其在美洲和亚洲的殖民扩张,欧洲大国之间还发展出一种所谓amity lines(友好线)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在基督教欧洲范围内,国家间的战争属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方式,但在基督教欧洲之外的地区,西欧各王国则相互友好,利益均沾,不可相互打斗。
旧的欧洲中心的国际法体系的根基在于,以正当的国家秩序为基础,欧洲的国家空间在国际法之中具有不同的等差秩序,这种旧国际法体系在非欧洲的空间里实现和平,实现自由欧洲的扩张。非欧洲空间没有主人,也是未开化或者半开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