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经君健
清代的等级结构——代绪论 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没有例外地属于一个特定的阶级。所谓阶级,按照列宁的说法,“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可见,阶级是由经济地位所决定的,他们是不是占有生产资料,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以及他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经济上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差别不在于法律上的特权,而在于实际的条件。 但是,无掩饰的阶级对立,直到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阶级差别“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阶级表现为等级,列宁称之为“等级的阶级”㊟。 所谓等级,是指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一定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由国家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规定其成员享有某种权利,承担某种义务以及加入或排除于该集团的条件。由于被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各等级间形成不平等的高下阶梯,彼此间形成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法权身份基本相同的同一等级成员,因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情况仍有某种差别,又分为不同的等第。由不同的等级和等第组成的系列,就是这个国家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法律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一般地说,剥削阶级总是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等级,被剥削阶级总是社会地位比较低的等级,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等级总是拥有许多超越于他人的特权,处于统治者的地位。等级制度把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统治关系法律化了。法权的不平等规定,也形成了社会习俗、礼仪、传统等许多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公开地表现在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