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人移管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陈国坤
序
“被判刑人移管”是指一国将在本国受到刑事审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 (一般是被判刑人所属国籍的国家) ,执行判决所判处的全部或一部分刑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这一制度自 20 世纪中期出现后发展较为迅速,合作的范围已经遍及世界各国。我国在20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尝试这一制度,截至2022年11月,已经签订了16个双边条约。
被判刑人移管制度是在和跨国犯罪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首先,这一制度是为了有效地惩治跨国犯罪需要而建构的。众所周知,随着各类交通工具的发达,跨国的人际交往越发便利,而跨境犯罪带来的利益远高于境内犯罪,同时跨国犯罪往往相对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20 世纪中期后随着跨国犯罪的日渐增长,不仅国际司法合作应运而生且日臻密切,同时在他国落网的犯罪分子也逐渐增多。为了更好地处罚这类跨国犯罪,有必要在移管刑事诉讼的同时对已经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移管,使其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中服刑,以便在实现司法主权的同时,还可以增进被判刑人的相关福祉。其次,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国际刑罚趋势的发展而出现的。19 世纪后期至 20 世纪初,在有关刑罚目的之教育刑论和报应刑论的争论中,报应刑论曾一度占了上风。然而,到了 20 世纪中期,主流观点逐渐发生变化:定罪量刑阶段仍主要以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中心,考量的目的主要放在报应刑,而到了判决执行阶段,则改以教育改造犯罪人为主要考量目的。在监禁中对罪犯进行改造,使其能够成功地回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的观念越来越被学界、政府和社会所采纳。最后,这一制度也可以说是为适应人道主义潮流而产生的。20世纪中期后,这种潮流同样体现在对罪犯的监禁上,要求保障罪犯最低限度待遇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对于外籍犯进行移管也是顺应这一潮流的一种举措。在外国服刑,罪犯面临着语言、文化、宗教和远离家人的困难,将其移管回国有利于罪犯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