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制度的法律改革

宋华琳
引文 2022年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药品监管法治丛书”成果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20ZD&188)阶段性成果 上篇 法治蓝图 第一章 药品监管治理体系的法律改革 一、法治维度下的监管与治理 (一)监管与法治 在近年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中,监管研究或规制研究逐渐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但作为研究的基点,究竟何为“监管”(regulation),众说纷纭。《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监管”界定为“通过规则或限制的控制行为或控制过程”。《牛津英语词典》中则将“监管”界定为“监管的行为或事实”,将“去监管”(to regulate)界定为“去控制、支配或导引”。日本学者植草益指出,监管“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制,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美国学者巴拉卡·Y. 奥尔巴赫认为,“监管是政府对私人领域的干预,是我们不完美现实和人类局限性的副产品”,他认为监管还包括实施政府干预的法律规则,认为此规则是政府机关创设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来试图塑造个人和企业的行为。 根据塞尔兹尼克的经典论说,监管是“公共机构对那些社会群体重视的活动所进行的持续集中的控制”。斯科特教授指出,监管的核心含义在于指导或调整行为活动,以实现既定的公共政策目标。他在监管研究中深受胡德教授影响,认为应将监管拓展至特定范围的一系列任务,包括设定规则、收集信息、建立反馈或监督机制,并设立纠正违反规范行为的回应机制。 在我国政府管理实务中,经常以“监管”一词来指代学术界所使用的“规制”。“监管”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政府的官方文件,是在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