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创新立法比较研究

宋华琳 等
2022年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药品监管法治丛书”成果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20ZD&188)阶段性成果 第一章 药物创新立法的比较法图景 一、创新型国家与药物创新立法 无论是对于国家、民族还是个人来说,创新都是不断取得进步的灵魂和础石。奥地利籍经济学巨擘、长期任教哈佛的约瑟夫·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可谓“创新理论”(innovation theory)的奠基者。他曾于维也纳大学修习法律与经济学,于1911年出版《经济发展理论:对利润、资本、信誉、利益以及商业周期的考问》,此后,他作为“创新的先知”,声望日隆。熊彼得指出,现代社会存在两个基本事实:其一,存在“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的过程;其二,就长期经济增长的配置效率而言,创新比渐进式改革更为重要。这两个构件之间互相勾连: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而创造性破坏则是创新的主要源泉。 2006年1月9日于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新世纪的第一次全国科学技术大会首次提出要推动我国在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战略目标,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促进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为科技发展、推动中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抓好实施正确的指导方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体制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要求。 1978年3月18日,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强调,“四个现代化”之关键在于“科学技术现代化”:“没有现代科学技术,就不可能建设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没有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也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1995年5月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首提在全国实施科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