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民事责任:原理与规范
张家勇 昝强龙
导 论
自原《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民事责任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就备受关注,学者更将其视为现代民法生命力之所在。民事责任既体现了民事权利的“法律上之力”,又维护了民事权利确认的利益归属秩序,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就理论层面而言,尽管民事责任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工具,但在规范技术上,民事责任通常都借助民事义务的媒介而与民事权利结合在一起。民事责任被认为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并或多或少具有道德责难的意味。不过,从历史源流看,债务和责任的分离与融合是责任问题上最具理论抽象意义的课题,被认为是整个债法的基础。但是,理论上关于民事责任的讨论,更多与具体责任类型,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信赖责任等关联,而较少涉及民事责任的一般规范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民事责任”是复数而非单数形式。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许与法律传统的继受有关。罗马法将债务与责任融为一体,责任不过是特殊的债因(私犯与准私犯),而违反债务的后果虽然同样属于责任,即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它不过是债务效果的延伸,与作为债因的“责任”并不处于同一层面,故而,责任法就仅仅被保留在债务发生原因的规范层面,其可以被看作特殊的债务发生原因法,是从属于债法的规范领域,只有统一的债法(Obiligation-srecht),而没有独立的责任法(Haftungsrecht)。相反,日耳曼法传统将债务(Schuld)与责任(Haftung)分离,债务法(Schuldrecht)与责任法处于同等位阶,后者以前者为前提,且构成前者的体系补充。现代私法理论显然更多承继了债法的罗马法传统,责任法被认为是债法的当然组成部分,基本被等同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意义上的责任法是不被承认的,至少被认为是欠缺规范价值的,仅在个别规范领域保留了债务与责任分离的痕迹。
就民事立法层面而言,责任法也反映出类似的特点。在范式民法典中,一般民事责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