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
王利明 朱虎
代 序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创新
王利明 朱 虎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表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在我国,从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形成的合同法律制度的“三足鼎立”,到1999年的《合同法》的制定,直至《民法典》合同编出台,我国合同法的发展进程映照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居于最核心地位的无疑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合同编通则是合同法的基础性规则和主体部分,是调整市场交易的一般性规则,有助于便利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秩序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且,其还发挥着债法总则的功能,从而具有更大的适用可能和更强的规范辐射力。
自《民法典》合同编施行以来,之前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很多已被废止,对在实践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就欠缺明确的处理依据,因合同编的实施也产生了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为了更好地配合合同编的实施,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总结本土经验、借鉴域外制度和凝聚理论共识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科学方法,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以及与之存在体系关联的规则进行细化和发展,呈现出许多亮点,彰显了本土性、实践性和时代性。下文拟对该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创新作出初步探讨。
一、规则解释:司法解释对民法典规则的细化
(一)尊重立法原意,彰显私法价值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但司法解释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因此,《合同编通则解释》最为重要的理念就是尊重立法原意,围绕《民法典》的贯彻实施而具体展开。在立法目的上,基于合同编通则发挥实质上的债法总则作用,《合同编通则解释》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在法律解释方法上,要求首先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尽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