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中的宽容

[德] 莱纳·福斯特
献给苏菲和约纳坦 中文版序言:辩护的哲学 我的部分著作将在中国出版,对我而言极具光荣与欣喜,我在此衷心感谢主编余玥先生和谢永康先生,以及他们的合作伙伴们——比如马飞先生等——为翻译所做的精心工作。为此我同样要特别感谢上海人民出版社。 与来自中国的同事们相遇,于我始终是重要的事情,此处仅举例来说的话,比如赵汀阳、白彤东、张双利、陈祖为和慈继伟。我曾与他们在北京、法兰克福的会议,或者在zoom会议上相会。我还没有提到许多年轻的中国学者同事,他们来到法兰克福,是为了追随我们的“规范秩序”研究中心。虽然出于不同的传统和视角,但我们却围绕共同的主题工作,正是这让我们的合作如此有趣且富于创造性。在此意义上,我希望这些中文翻译著作能够激发鲜活的兴趣,并为我开启全新的探讨。 我从事一种辩护哲学方面的工作,这深受德国哲学传统与盎格鲁-萨克逊哲学传统以及社会理论的影响。最重要的关联要点,是康德以及德国观念论,它通过马克思与批判理论,并且最终通过哈贝马斯得以嬗变,对我而言,后者从我的学生时代起,就扮演着对话伙伴的角色。人们可察觉到的,还有罗尔斯与斯坎伦的影响,但也包括诸如阿佩尔、霍耐特、弗雷泽以及本哈比的(不时)影响,我和他们一样致力于当代的、哲学奠基性的社会及规范秩序批判理论的工作。 在我的所有工作中,始终有一个想法在发挥着作用。我不仅把对义务性的道德或政治原则的辩护看成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更将之进行了实践转向。这是因为,这些提出上述问题的原则,必须是由其自身而彼此应答的,并且它们由此就与理性的和尊重的基本法则相关,这些诸如此类的法则构成了规范性的一种基础性层次。从这一层次中所产生的,不是“价值”甚或某种文化传统对实践问题的决定性,而是那些自身作为道德等值的、规范性的自主权威的诸当事者。为了能够自主地共同确定一种将他们都收摄其下并平等视之的规范性秩序,他们都必须成为主体,而只有在这个时候,…